平罗县人民检察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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侦查监督科业务范围
(一)审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;
(二)复议公安机关不服不批准逮捕的案件;
(三)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;
(四)批准侦查部门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,对于公安机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进行备案监督;
(五)监督公安机关的办案期限是否合法;
(六)监督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;
(七)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;
(八)审查办理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;
(九)法律规定的其他工作。
侦查监督工作任务
一、审查逮捕
1、根据《刑法》《刑事诉讼法》和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》的规定,履行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工作职责。
2、承办统计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。承办人应认真审查案卷材料是否齐全,并案要求审查案件事实,写出审查报告,对案件事实负责。
3、对办理的审查逮捕案件,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,应在七日内办结;未被拘留的,应在十五日内办结,重大复杂的案件不能超过二十日。
4、办理公安机关提请复议的案件。承办人应认真审核案卷材料,并对案件事实负责。
5、对提请复议的案件应在七日内办结。
6、根据检察长或检委会的决定,认真制作有关法律文书及时通知侦查机关执行。
二、刑事立案监督
1、根据《刑法》《刑事诉讼法》和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》的规定,积极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。
2、加强与同级侦查机关的联系,及时了解掌握发案和立案情况。
3、对同级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该立案而立案的案件,经调查后及时提出意见,按法定程序进行立案监督。
4、承办本科依法承接的立案监督案件。
5、对立案监督的案件,督促侦查机关采取措施尽快侦查终结。
三、侦查活动监督
1、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的有关规定,适时介入侦查机关对重特大案件的侦查,了解案情,促使侦查机关及时全面地收集和固定证据。
2、对不批准逮捕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,列出明确、具体的补充侦查提纲,交由侦查机关补充侦查。
3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,制作《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》,列出需要在侦查过程中继续收集的证据,送侦查机关,同时抄送起诉部门。
4、发现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时,建议向侦查机关发出《纠正违法通知书》,按照法定程序通知其予以纠正。
5、对批准逮捕、不批准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及变更强制措施情况进行监督,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。
侦查监督工作流程